
说明
一、内容范围
本章定额包括拆除工程的±800kV及以下换流站中,阀厅内设备晶闸管整流阀塔、阀避雷器/阀桥避雷器、极线电流测量装置、接地开关、高压直流穿墙套管、中性点设备的拆除;换流变压器本体和附件拆除;交流滤波装置中交流噪声滤波电容器塔、交流噪声滤波电容器、交流滤波电容器塔、交流滤波低压设备的拆除;直流配电装置中直流隔离开关、直流断路器、直流分压器、直流避雷器、直流电流测量装置、直流噪声滤波器、直流电抗器、直流电容器、直流滤波器的拆除;阀冷却系统中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拆除。
二、未包括内容
1.设备拆除均不包括基础槽钢或角钢的拆除,设备支架及防雨罩的拆除,金属平台和爬梯的拆除。
2.设备拆除均不包括本体电缆拆除,发生时执行本册相应定额。
3.平波电抗器若发生一次运输的装车工作量,此部分工作量按大件运输考虑。
4.设备拆除均不包括端子箱、控制柜的拆除。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晶闸管整流阀塔拆除,以“组”为计量单位。
2.阀避雷器/阀桥避雷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3.极线电流测量装置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4.阀厅内接地开关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5.高压直流穿墙套管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6.中性点设备(直流避雷器/直流分压器/电流测量装置/接地开关)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中性点设备(穿墙套管)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7.换流变压器本体的拆除,套管、油枕、分接开关等附件的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8.交流噪声滤波电容器塔拆除,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三相为一组。
9.交流噪声滤波电容器拆除,以“组/三相”为计量单位,三相为一组。
10.
交流滤波电容器塔拆除,以“座”为计量单位。
11.
交流滤波低压设备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2.
直流隔离开关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3.
直流断路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4.
直流分压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5.
直流避雷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6.
直流电流测量装置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7.
直流噪声滤波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8.
直流电抗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9.
直流电容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20.
直流滤波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21.
水泵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22.
水冷系统配件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23.
冷却塔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24.
水处理装置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
25.
工业水泵拆除和工业水泵出水过滤器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26.
主水管道拆除,以“100m”为计量单位。
27.
仪器、仪表等附件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四、定额使用及调整
1. 阀厅设备极线电流测量装置拆除按悬挂式编制,若实际为支撑式,定额乘以系数0.80。
2. 交流滤波电容器塔拆除按5层、9层、13层综合考虑,使用时不作调整。
3. 交流滤波电阻箱定额以台/相为单位,每台/相按单柱双层叠放考虑。如实际为单柱单层,定额乘以系数0.60;如实际为双柱双层,定额乘以系数2.0。
4. 本章所涉及直流场设备(如直流断路器装置、直流隔离开关、直流电流测量装置、直流避雷器、直流分压器等)如出现±600kV和±200kV电压等级设备,则按上一定额等级乘以系数0.80。
5.
直流隔离开关拆除,已按双柱、三柱、不带接地、带接地综合考虑,使用时不作调整。
6.
直流断路器均按双断口考虑,如为四断口,则按同电压等级双断口定额乘以系数1.60。
7.
50kV以内的直流避雷器按并列六柱编制,每增减一柱按系数0.10进行增减调整。
8.
500kV直流滤波电容器塔(支撑式)定额按15层编制,25层以内的滤波电容器塔定额乘以系数1.60。800kV直流滤波电容器塔定额按30层编制,定额仅包括电容器塔内设备的拆除,塔外设备和设备连线另套用本册定额相应子目。
9. 直流场设备安装在户内时,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0。
10.
干式平波电抗器定额按单台编制,如实际为两台叠放乘以系数1.25。
11.
油浸式平波电抗器备用相拆除,按同电压同容量油浸式平波电抗器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80,定额材机乘以系数0.95。
12.
过滤器、离子交换器、膨胀罐、脱气罐、补水箱、高位水箱、除氧加压装置、喷淋泵出水过滤器等水冷系统配件拆除,在水冷系统配件拆除定额子目中综合考虑。
13.
超滤装置、反渗透装置、清洗装置、砂滤装置、加药装置等水处理装置的拆除,在水处理装置拆除定额子目中综合考虑。
14.
变频器、软启动器、电加热器、传感器等水冷系统仪器拆除,在水冷系统仪器拆除定额子目中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