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
、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
、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3工程计量与支付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金额及
支付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
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