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款。
12.0.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设备货款;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若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