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计价资料
14.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4.1.2发承包双方无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
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4.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
时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4.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
,如是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4.1.5发承包双方均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
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的一方承担。
14.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4.2计价档案
14.2.1发承包双方以及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4.2.2发承包双方和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4.2.3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5年。
14.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4.2.5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4.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14.2.7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