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一般规定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本条规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款的约定。
7.1.3本条规定不同工程特点应采用的合同形式。
1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
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2对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3对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7.2.2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