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ZYA4—31—2018)及《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6】123号发布)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
二、《湖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三册,包括:
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营造法原》作法项目;
第三册 《营造则例》等作法项目。
三、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古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与《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的使用界定:
1.独立建造的单位工程,其建筑形式是仿古的,如亭、台、楼、阁、榭、舫、廊、殿、堂、斋、塔及寺庙仿古建筑等,优先执行本定额,本定额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等定额。
2.除仿古建筑以外的建筑单位工程属于仿古形式做法的部分,如台基、屋顶、外墙、装饰等分部分项工程执行本定额。其他属于现代做法项目,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等定额。
3.凡石作、结构(混凝土、砖、木)、门窗、屋面、屋面基层、楼地面、抹灰、油漆彩画等8项分部分项工程中,有5项为仿古设计形式者,则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优先执行本定额,本定额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不足5项者,可按其仿古部分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项目,其他属于现代做法项目,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等定额。
五、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费用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六、本定额以全费用表示。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七、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古建筑有关做法书籍《营造法原》和《清式营造则例》、《宋营造法式》等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八、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正常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其正常的施工条件是指: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九、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十、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消耗量不分工种,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92元/工日,技工142元/工日,高级技工212元/工日。
5.本定额未注明拆分比例的增加工日,按各章节相应子目的普工、技工、高级技工比例执行。
十一、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列出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除税价格,由除税的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并入材料中。材料数量调整时,不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6.对于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其计算基数未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
7.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
(1)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每t
材料名称
|
技工
( 工日)
|
水
(m3)
|
现拌砂浆
(m3 )
|
罐式搅拌机
|
灰浆搅拌机
( 台班)
|
干混砌筑砂浆
|
+0.225
|
-0.147
|
×0.588
|
减定额台班量
|
0.01
|
干混地面砂浆
|
干混抹灰砂浆
|
+0.232
|
-0.151
|
×0.606
|
(2)实际使用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每t
材料名称
|
技工
( 工日)
|
湿拌预拌砂浆
(m3 )
|
罐式搅拌机
|
干混砌筑砂浆
|
-0.118
|
×0.588
|
减定额台班量
|
干混地面砂浆
|
干混抹灰砂浆
|
-0.121
|
×0.606
|
8.本定额除特种砂浆配合比表外的,其他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均选自《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其他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有关规定按《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执行。
9.本定额中木材木种划分如下:
一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
二类:白松、杉木(云杉、冷杉)、杨木、铁杉、柳木、花旗松、椴木;
三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桢楠、润楠)、柚木、樟木、山毛榉、栓木、白木、云香木、枫木;
四类: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柳桉、华北榆木、核桃楸、克隆、门格里斯、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10.本定额所采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二、关于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我省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2018)扣燃料动力费的除税价格取定。机械台班数量调整时,同步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三、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管理,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规定执行。
十四、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檐高在20m以内的垂直运输。场内水平运输已综合不同的运输距离,实际距离不论远近,定额不作调整。但遇工程上山或过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只能人力(或畜力)搬运等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
2.垂直运输基准面: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下编制,檐高超过20m时,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第十九章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项目计算。
4.工程计价中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即本定额以外的)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垂直运输费,按相应定额分部分项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4%计算。
十五、本定额是以在自然地坪上建造为准编制的,如在月台、高台、城台上建造的仿古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高在2.5m以上的台上建筑,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增加8%。
2.台高在6m以上的台上建筑,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增加14%。
3.月台、高台、城台本身及其附属工程项目,其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得增加。
十六、本定额适用海拔2000m以下的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应另行处理。
十七、本定额的其他规定。
1.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和木材干燥均是按自然养护和自然干燥制定的。如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和木材采用其他方法养护和其他方法干燥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2.本定额所使用的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浇捣时,混凝土坍落度取定如下。
名称
|
现浇混凝土
|
防水混凝土
|
泵送混凝土
|
坍落度
|
30 ~ 50
|
30 ~ 50
|
110 ~ 130
|
3.地下室及封闭无采光的建筑空间施工照明措施增加费按相应建筑面积计算,每100m2增加4.2个技工、电78kW·h、零星材料费30元。
4.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八、执行定额时的有关规定。
1.一个仿古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m2以内时,此仿古建筑单位工程全部定额子目(包括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等定额的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5。
2.本定额中,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3.定额的各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条文中,凡注明允许按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换算的,均应按本定额所列单价计入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中。
4.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数量、单价及人工拆分比例,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5.本定额中机械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为统一划分,除另有说明外,实际采用机械与定额不同,且定额配置机械能够完成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时,不允许换算。
6.当定额人工费、机械费发生调整时,应按本定额配套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调整定额全费用中的费用。
7.本定额未列的项目,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收集补充,并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8.本定额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编制、修改。
9.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10.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的,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的,则未包括
“××”本身。
11.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