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本定额适用于煤炭建设矿建工程、地面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编制概算、预算、结算及工程量清单,是招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的依据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本定额与煤炭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消耗量定额或综合定额(2015基价)配套使用。 1.0.2 本定额制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采用何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0.3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本定额的费用标准及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0.4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参与价格竞争,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及招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本定额的费用标准及规定单独列项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计取的内容和费用金额,确保专款专用。 1.0.5 本定额未列的相关内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 1.0.6 本定额部分取费标准划分了地区类别,使用时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区类别执行相应的费用标准。地区类别划分如下: 一类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西藏、山西大同和朔州地区、陕西陕北地区(延安和榆林地区)。 二类地区:山西(不含大同和朔州地区)、陕西(不含陕北地区)、山东、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北京、天津。 三类地区: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