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1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确定原则: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规则,由市场竞争形成。 5.0.2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内容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5.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招标的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暂列金额要单列。 5.0.4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修正后的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5.0.5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合理分摊。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 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 发包方更改已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0.6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5.0.7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5.0.8 承、发包计价的编制: 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计价。 2 除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按规定选择预算书计价。预算书根据施工图纸、各类消耗量定额和配套的费用定额编制。预算书的格式、要求、计价规则由发包人确定。 3 承、发包价格应由具有资格的招、投标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招标标底应由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复核,并加盖造价工程师相应专业资格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