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凡从事煤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12.0.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编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的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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