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本指标适用于煤炭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是凿井措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编制的依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为凿井措施工程施工阶段编制预算、招投标文件的参考依据。 1.0.2 凿井措施工程费,是指为矿井建设施工服务的特殊凿井、矿井提升、排水、通风等临时措施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其内容包括: 1 冻结、钻井、地面预注浆等特殊凿井所需要的临时生产性建筑安装工程; 2 提升、排水、通风、压风(含压风管路铺设)、运输、照明、供电、供热、其他等辅助施工系统的临时性、半永久性建筑安装工程; 3 施工设备、设施的进出场运输费; 4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措施工程费; 5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工程费。 1.0.3 本指标不包括下列内容: 1 为矿井施工服务的临时性井巷工程,如临时锁口、井下措施巷道等; 2 为矿井施工服务的行政、生活用临时工程; 3 井下供电电缆、风筒、排水管路敷设,井上、下临时铺轨,临时排水系统,井下施工用设备安装拆除工程; 4 为地面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工程; 5 为成品、半成品加工服务的临时工程; 6 为设备、材料供应服务的临时库房(棚); 7 广场内临时道路、水、电管线、临时围墙、排水沟渠等设施; 8 井筒提升、悬吊用的第一根钢丝绳和立井开拓巷道期第一根罐道绳的购置费用; 9 冻结施工第一次充氨和溶化氯化钙费用; 10 其他小型临时设施工程。 上述第1项费用按永久工程处理,第2至第10项费用分别包括在直接工程费、井巷工程辅助费和临时设施费中。 凿井措施工程费、井巷工程辅助费、临时设施费三项费用划分见附录。 1.0.4 凿井措施工程费指标的使用原则: 1 本指标是以单一的立井、斜井、平硐井筒编制的,包含主井、副井、风井工程。 2 本指标的技术参数,立井开拓为井筒净径、井筒深度、冻结深度、表土深度,斜井开拓为井筒斜长等。 3 采用混合开拓方式可以按相应条件分别套用立井和斜井、平硐指标。 4 在同一广场一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两个井筒的,按单个井筒指标以0.85系数调整,同时施工三个井筒时以单个井筒指标0.77系数调整。 5 在同一广场一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两个井筒的冻结工程,按单个井筒指标以0.9系数调整,同时施工三个井筒时以单个井筒指标0.82系数调整。 6 风井井筒装备施工套用相应的费用指标以0.88系数调整。 7 凿井施工设备运输费中不包括地面土建、安装工程大型施工设备进出场费,产生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有关规定计算。 8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地面临时炸药库按永久炸药库建设,因此本费用指标不含临时炸药库的费用,鼓励尽可能利用永久设施施工。如需建临时炸药库,费用另计。 9 大钻机施工的凿井措施费指标不含废泥浆池的建筑费用,如需要则另行计算。如在一类地区冬季施工时,大钻机(土建)费用可按1.05的系数调整。 10 缓坡斜井可以套用平硐项目的指标。 1.0.5 井筒装备指标是指为施工立井井筒永久装备和井筒永久管线敷设服务而新增的设备、设施(如专用吊盘等)所产生的临时性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标中包括的土建临时工程费用见表1.0.5。 表1.0.5井筒装备土建临时工程费表
1.0.6 凿井设备、设施进出场运输费的运距是按公路运输(二级公路)50km编制的,当运距小于50km时按50km计算;当运距超过50km时,以每增50km按0.38系数增调施工设备运输费。如是铁路+公路的混合运输方式,铁路运输按铁道部门规定执行,公路运输按本指标套用。 本指标的设备、设施进出场运输费只包括一期工程的费用,二、三期工程的费用可按实计算。 1.0.7 地区类别的划分: 1 本指标是按二类地区条件编制的,当用于一类地区时以1.15系数调整,三类地区以0.95系数调整,北纬48°以北的高寒地区以1.3系数调整。 2 地区类别的划分: 1)一类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西藏、山西雁北地区、陕西陕北地区(含延安和榆林地区)。 2)二类地区:山西(不含雁北地区)、陕西(不含陕北地区)、山东、河南、河北、贵州、四川、重庆、北京、天津、云南。 3)三类地区: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1.0.8 立井井筒特殊凿井措施工程费见表1.0.8-1,斜井井筒特殊凿井措施工程费见表1.0.8-2,立井井筒凿井措施工程费见表1.0.8-3,斜井、平硐凿井措施工程费见表1.0.8-4。 表1.0.8-1立井井筒特殊凿井措施工程费 单位:冻结井单井筒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