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1本部分定额分为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水平运输等4章,共29节,1003个子目。
6.0.2本部分适用于全军不同地区全员工程部队或减员工程部队承建的指挥防护工程和永备阵地工程的通风空调、给排水采暖和电气系统的改造以及坑道内水平运输。其他具有防护能力的洞库工程可参照执行。
6.0.3本部分定额的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技术要求,均执行国家和军队现行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采暖、通风全国通用图集》、《电气全国通用图集》和《建筑设备施工安装图册》等标准。
6.0.4本部分定额的编制考虑了地下国防工程已普遍使用、技术上已经成熟并推广使用的材料,现行的施工方法,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正常的施工条件。
6.0.5本部分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和其他用工,不分工种和级别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6.0.6本部分定额的人工部分已综合考虑了地下国防工程技术改造的特点,如各项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程结束后的现场清理、清退材料、工序交接、搬运影响操作的障碍物及施工现场狭窄等因素。凡遇以上情况,人工均不得调整。
6.0.7本部分定额均包括设备、材料、构件等搬运至设备房间入口处或通道内设备、材料堆放中心点的全部水平、垂直运输工作内容,设备房间入口处或通道内设备、材料堆放中心点至工程口部器材库(场)中心点的搬运工作内容,套用坑道内运输相关子目。
6.0.8本部分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对预算价值影响很小的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机械,分别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使用无论发生与否均不得调整。
6.0.9本部分定额的作业高度,除各章另有注明者外,均是以3.6m以内编制的。超出了3.6m 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费按下列规定乘以系数:
高 度 |
10m以内 |
20m以内 |
20m以上 |
系 数 |
1.25 |
1.4 |
1.8 |
6.0.10定额中凡注明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的只适用于该种设备、材料,否则普遍适用于该类设备、材料。凡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与本定额不符时,可按实际换算调整,但人工不变。
6.0.11本部分定额与GJB4314.2、GJB4314.3、GJB4314.4的设备部分定额联合使用,凡以上各部分定额中已有的子目,本部分定额不再编入,可直接套用。
6.0.12编制工程预算总价时,除本定额基价费用外的各项费用应按军队颁发的现行相关工程费用定额计取。
6.0.13本部分定额是按在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下编制的,在特殊的条件下施工时,如高原、高寒、沙漠、沼泽地区及远海岛的工程等,其增加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6.0.14本说明未尽者,以各章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