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1本部分包括GJB4314.1-2005至GJB4314.6-2005,即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建筑安装预算定额所涉及的全部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是依据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为基础编制的,其中:人工费、燃料费单价是采用北京市当时的预算价格。《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未包含的机械台班及其单价是根据有关定额经计算编成的。
8.0.2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相应参数后确定。
8.0.3机械台班费由以下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包括大修费和经常修理费。大修费指机械按规定大修间隔期(台班)必须的大修理(或项修),以恢复机械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经常修理费指机械除大修或项修以外的各级保养(一、二、三级保养)以及临时小修费,替换设备、随机工具附件摊销、润滑擦拭材料和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等。
(3)安拆及场外运输费——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运至工地或一个工地运至另一个工地的机械运输转移费用,以及机械在工地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本定额中小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均已列入台班费内,但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未列入台班费,应另行计算。
(4)燃料动力费——指机械在运转过程中需用的各种燃料等费用(不包括电费)。
(5)人工费)——指机上人员工资,其工资是以平均工资单价列入台班费的。
8.0.4机械使用每工作八小时为一个台班,一班工作累计不足四小时按半个台班计算,超过四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