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定额共5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工程。
二、本定额作为《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l-31-2016)的补充,与之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定额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等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三、本定额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四、关于人工
1. 本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
2. 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本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和机械用工。
五、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 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 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 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 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 0.382 工日,200L 灰浆搅拌机 0.167 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 0.382 工日,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 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不变。
(2) 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温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一般技工 0.2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5. 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6. 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7.本定额除其他材料费外,所有材料价格均可按约定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进行调整。
六、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3. 凡单位价值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七、绿色建筑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HA 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和《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l-31-2016) 等有关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九、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本定额中凡标有“*”的项目均为试行项目。
十一、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 “mm”。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