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附录适用于耐火制品的分型。
耐火制品按砖型复杂程度分为标型、普型、异型和特型制品:其定义如下:
一、黏土质耐火制品
1.标准制品
规定230×114×65为标型砖。
2.普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a)质量为2—8kg;b)厚度尺寸55—75mm;c)不多于4个量尺;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e)不带凹角、沟、舌、孔、洞或圆弧。
3.异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a)质量为2~15kg;b)厚度尺寸45~95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d)凹角、网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f)1个大于50°~75°的锐角。
4.特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a)质量为15—30kg;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f)1个30°~50°的锐角;g)不多于1个孔或洞。
二、高铝质耐火制品
1.标准制品
规定230×114×65为标型砖。
2.普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a)质量为2~10kg;b)厚度尺寸为55~75mm;c)不多于4个量尺;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e)不带凹角、沟、舌、孔或圆弧。
3.异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a)质量为2~18kg;b)厚度尺寸为45—95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f)1个大于50°~75°的锐角。
4.特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a)质量为1.5~35kg;b)厚度尺寸为35~135mm,管状砖的长度尺寸不大于300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8个;f)1个30°~50°的锐角;g)不多于1个孔或洞。
三、硅质耐火制品
1.标准制品
规定230×114×65为标型砖。
2.普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普型制品a)质量为2~6kg;b)厚度尺寸为55—75mm;c)不多于4个量尺;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e)不带凹角、舌、孔或圆弧。
3.异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a)质量为3.5~18kg;b)厚度尺寸为45~95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e)1个大于50°~75°的锐角;f)不多于2个孔或洞。
4.特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a)质量为3~35kg;b)厚度尺寸为35~135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8;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4个;e)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f)1个30°~50°的锐角;g)不多于3个孔或洞。
四、镁质耐火制品
镁质耐火制品包括:镁砖和镁硅砖、镁铝砖、镁铬砖.
1.标准制品
规定230×114×65为标准砖。
2.普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为普型制品。a)质量为4~10kg;b)厚度尺寸为55~75mm;c)不多于4个量尺;d)大小尺寸比不大于4;e)不带凹角、沟、舌、孔或圆弧。
3.异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异型制品。a)质量为3.5~18kg;b)厚度尺寸为45~95mm;c)大小尺寸比不大于6;d)凹角、圆弧的总数不多于2个;e)1个大于50°~75°的锐角;f)不多于2个孔或洞。
4.特型制品
凡具有下述分型特征之一者,定名为特型制品。a)质量为3~35kg;b)厚度尺寸比不大于8;c)凹角、网弧的总不多于4个;d)沟、舌的总数不多于4个;e)1个30°~50°的锐角;f)不多于3个孔或洞。
说明:
1.尺寸比例是指制品外形最大尺寸与最小尺寸之比。
2.下列尺寸不参加比例:a)构成沟、舌、孔、洞、凹角、圆弧的尺寸;b)沟、舌、孔、洞的定位尺寸及下图所示的33mm的尺寸;c)子母口尺寸;d)制品成型工艺所需要的截角、圆弧尺寸。
3.圆弧半径R≤10mm.不作圆弧计算。
4.厚度尺寸系指制品成型受压方向的尺寸。
5.制品单重以成品的单重为准。
6.分型定义中,凡砖型特征有交叉的地方(例如质量、尺寸、厚度等),砖型类别按其他特征确定。
7.“凹角”(图a)、“圆弧状凹角”(图b)、“沟槽”(图c)图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