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本章定额包括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打桩,接、送桩,钻孔灌注桩,地基加固,基坑围护,混凝土块联锁排,砂肋软体排,共8节内容组成。
二、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各类土壤因素。
三、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系数,机械乘以1.43系数。斜率超过1:6时,另行计算。
四、打桩采用压柱时,另行计算。
五、各类钢筋混凝土桩,均未包括构件场内运输。场内运输可套用第七章相应定额。
六、打柱定额中不包括桩头的凿除,凿除桩头可套用第十三章相应定额。
七、打板桩定额中已包括导向桩的打、拔。
八、船上打桩定额中已考虑船只运桩,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调整定额。
九、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捆绑成支架平台计算,如提高吨位采用一艘驳船能满足要求时,定额不作调整。
十、打送桩定额按送4m长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 送桩5m以内乘以1.20系数。 2. 送桩6m以内乘以1.50系数。 3. 送桩7m以内乘以2.00系数。 4.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75%计算。
十一、打桩定额中不包括试桩及测试,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打桩工程量小于下列数量的打桩工程为小型工程,小型工程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按相应定额乘以1.10系数。 1. 80m3以下的豫制混凝土方桩。 2. 50m3以下的预制混凝土板桩。
十三、本章钻孔灌注桩定额适用于最大深度60m以内、最大孔径≤1.2m的工程,若超过上述范围,应另行计算。
十四、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简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水中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当实除用量不能确定时,可按表5-1重位)减去定额消耗量一次性增列计算。
十五、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浇筑量中已考虑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一般不予调整。
十六、灌注桩桩底注浆水灰比采用0.6,实际配比不同可调整定额含量。定额中未包括注浆管费用,可套用声测管定额另行计算。利用声测管作为注浆管时,不得重复计算。
十七、钻孔灌注桩定额中未包括下列项目: 1.废泥浆运输及堆置。 2.截除余桩及废料运输。 3.钻机装、拆及进出场。钻机装、拆及进出场可套用第十四章相应定额。
十八、地基加固包括树根桩、水泥搅拌桩、压密注浆、高压旋喷桩及水上打塑料排水板。 1.水泥土搅拌桩、压密注浆及高压旋喷桩的设计材料用量与定额消耗量不同时可作调整,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2.高压旋喷桩成孔子目,定额按双重管旋喷桩机编制。如为单重管或三重管旋喷桩机成孔者,则调整相应机械,但消耗量不变。 3.树根桩钢筋笼套用钻孔灌注桩相应定额。
十九、型钢水泥搅拌墙 1.型钢水泥搅拌墙定额中搅拌桩水泥掺量按20%计,实际用量不同时可调整定额水泥用量,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2.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的重复套钻部分已在定额内考虑,不另行计算。 3.本定额未包括沟槽土方开挖、大型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
二十、大型支撑安装、拆除定额,按第一道支撑编制,从地面以下第二道起,每增加一道钢管支撑,其定额人工、机械累计乘以系数1.1。
二十一、格构柱制作可套用第十一章相关定额,格构柱安装定额中已考虑材料回收因素。
二十二、砂肋软体排 1.定额中人工、船机消耗已综合考虑了上海地区海上施工条件,不另行计取赶潮系数; 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已包括了制作和施工中的操作消耗、软体排的搭接消耗及损耗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 3.材料中基垫土工布(或砂肋土工布)可根据实际使用材料品种、规格进行换算,如采用复合土工布,则复合土工布材料按复合材料的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计算,土工布复合套用土工布复合定额子目。
二十三、混凝土联锁块软体排 1.预制混凝土联锁块模板已在预制混凝土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已包括制作和施工中的操作消耗、软体排的搭接消耗及损耗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 3.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构件预制场内的运输及堆放; 4.预制及堆放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地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