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暖通工程,包括采暖、给排水管道、卫生器具、散热设备的拆除、维修、安装,锅炉、锅炉附属设备、炉墙的拆除、维修及相应的刷油,共12章929个子目。
二、本定额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要求,均以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蒸气、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给水排水标准图集》和《采暖通风全国通用图集》为依据。
三、定额中已包括材料设备的安装操作损耗。若利用旧料、设备加工修理时,加工、修理费用按实计算。通风定额中的风管、风口、风帽、阀门、消音器等规格,除另有注明者外,均以风管(不包括法兰外框)的直径或周长计算。
四、保温工程安装执行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安装执行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执行2009届定额的,按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生成新的单位估价表。
五、单独承担的锅炉及筑炉、拆除、维修、改装工程,综合取费乘以1.1系数。
六、超高增加费执行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关册中的有关规定。
七、本定额各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现场材料加工和水平运输等其它零星用工。
八、下列费用按系数计取:
1.暗装管道:指盖盖地沟(揭开盖板量在20%以内),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在封闭的地沟中将标准规格的管道截断后进行安装的,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
2.脚手架搭拆费,除各章节另有说明者外,其它一律按人工费的2.5%计取,其中人工工资占25%,材料费占50%,机械费占25%。
3.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费,按人工费的16%计取,其中人工工资占25%,材料费占50%,机械费占25%。
4.高层建筑增加费按4.5%计算,全部为人工费和机械费。
5.劳动部门对锅炉等压力容器的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代付时,按实际发生计算,除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
6.定额内未包括工程用水电费。若施工单位安装水电表并付费时,按定额直接费的1%计算。
九、本定额子目中凡材料用量以( )表示者均未计价,基价中不包括其价值。
十、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