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山西省具体情况,经调查研究、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中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费率是按各专业正常施工条件下,根据承包方式不同,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税金是指增值税,其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五、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