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分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TY01-01(03)
-2018)的基础上,结合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点,山西省古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修缮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适用范围:唐、宋、明、清古建筑、仿古建筑的拆除、整修工程。
四、编制内容:
1.拆除部分:包括古建筑各个部位的拆除、拆卸、铲除等。
2.整修部分:包括古建筑各个部位的整修、拆修安、检修、补换、彩画修补等。
3.本定额未包括的添配、配换构件执行《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8)子目乘以1.05的系数。
4.古建筑迁建工程执行《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人工与机械乘以系数1.05,主要材料按新、旧比例、价格双方协商解决,其他材料不作调整。
5.古建筑复建工程执行《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6.仿古建筑拆除、整修项目执行本定额拆除、整修项目乘以系数0.9。
五、定额水平的确定是在确保国家文物及古建筑的基础上,依据正常的施工方法,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使用合格的古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情况进行编制的。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山西省当前古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六、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以下影响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降效因素:
1.施工地点分散,点多工程量少,工作面小,工期短,施工地点转移频繁,连续作业性差。
2.运料、堆料、污土倒运困难。
3.在施工中保护原有古建筑及环境设施等影响施工的不利因素。
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一)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二)定额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对次要和零星的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费内。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本定额中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3.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4.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本定额各章节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的价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计取各项费用。
(三)机械台班使用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是以手工操作为主,并配合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
2.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以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确定的。
八、场内运输距离的确定:
1.拆除部分:以古建筑物中心为起点,包括300m以内拆除材料的水平运输及檐高20m以内的垂直运输和分类堆码;污土的清理、倒运、堆积。
2.整修部分: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堆放地点、仓库或加工地点到施工地点300m以内的水平运输及檐高20m以内的垂直运输。
九、关于古建筑檐高计算的规定:
1.无月台或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者,檐高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2.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或城台、高台上的古建筑物,檐高由台上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十、本定额以在自然地坪以上建造为准,如在月台、高台、城台上建造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高在2.5m以上的台上建筑,定额工料机增加2%;
2.台高在6m以上的台上建筑,定额工料机增加3.5%;
3.月台、高台、城台本身及其附属工程项目,不得增加。
十一、本定额未考虑上山、过河等特殊情况。
十二、本定额中“(
)”的规定:
材料消耗量“(
)”中带量者,为不完全价,应补充适用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预算价格。
十三、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