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含管道、管道附件、卫生设备、散热器、箱罐容器等拆除工程。
二、管道拆除不分室内外,套用相应定额。
三、本定额中除箱罐容器按现场肢解后人工搬运考虑外,保护性拆除(保护性拆除指拆除后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应进行重复使用或利用的拆除)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四、执行定额中,除另有注明外,遇下列情况时,定额人工按规定系数调整:
1.墙体或板体内暗管拆除,如需剔槽打洞时,除另行计算剔槽补洞外,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5。
2.单独拆除管道在10m以内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5。
3.卫生器具、小型容器等部件的拆除也均以整体拆除为准,如需将整体拆散为单件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5。
五、同一个项目发生上述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系数时,一律单项取系数后相加,不得连乘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管道拆除按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附件(包括器具组成)及井类所占长度。
二、散热器拆除、拆散按不同型号、规格以实际数量计算,以“组”、“10m”、“片”为计量单位。
三、卫生设备拆除按实际数量计算,以“套”、“个”、“组”、“台”等为计量单位。
四、湿蒸房拆除区分不同使用人数按实际数量计算,以“座”为计量单位。
五、太阳能热水器拆除以实际尺寸按面积计算,以“m2”为计量单位。
六、水箱拆除按其不同容量以实际数量计算,以“个”为计量单位。
七、管道附件拆除按实际数量计算,以“个”、“副”、“组”、“套”等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