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井点降水、临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二、打拔工具桩
1.本节定额不包括水上作业相关项目,实际发生时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相应项目。
2.水上作业是以距离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离岸线1.5m以内时,且水深在1m以内的,按陆上作业考虑;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3.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斜度<1:6,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4.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5.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6.打拔桩架90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在定额项目中。
7.竖、拆柴油打桩机架费用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8.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9.打桩根椐桩入土深度不同和土壤类别所占比例,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三、支撑工程
1.本节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检查井及大型基坑的支撑。
2.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3.除槽钢挡土板外,本节定额均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0。
4.槽坑宽度为4.1m以内时,定额中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人工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
5.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6.采用井字支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1。
四、围堰工程
1.本节定额适用于管廊工程人工筑、拆的围堰项目。机械筑、拆的围堰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2.本节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发生时另行计算。
3.本节定额已包括50m范围以内人工挖运土方、砂、砂砾的工日数,但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超过50m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定额括号中所列黏土数量为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4.本节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不包括打拔,应按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另计,数量按实际计算。
5.草袋围堰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定额相应项目。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再执行相应的脚手架项目。
7.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8.筑岛填心项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时,超出部分执行筑岛填心项目。
10.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椐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m。
五、脚手架工程
1.定额中脚手架均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未包括脚手架基础加固。
2.高度超过3.6m的天棚装饰,执行满堂脚手架定额项目,墙面装饰不再执行墙面粉刷脚手架定额项目。
3.钢管脚手架定额中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
4.砌筑物高度超过1.2m时,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
5.仓面脚手架不包括斜道,若发生应另行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运转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架费。
6.仓面脚手架斜道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相应项目。
六、施工围栏按施工组织设计需两次及以上移动搭拆施工现场围栏时,单独列项计算。施工现场围栏只搭拆一次,其费用已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不另外计算。
七、井点降水
1.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黏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
2.井点类型的选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至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及深井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3.井点(管)间距根椐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4.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5.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6.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7.集水井排水、沟槽、基坑排水按实计算。
八、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和转移费用,以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大型机械设备安拆费
(1)机械安拆费是安装、拆卸的一次性费用。
(2)机械安拆费中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费用。
(3)柴油打桩机的安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
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
(1)进出场费中已包括往返一次的费用。
(2)进出场费中已包括了臂杆、铲斗及附件、道木、道轨的运费。
(3)机械运输路途中的台班费,不另计取。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拔工具桩
1.圆木桩:按设计桩长(检尺长)L乘以圆木桩小头直径(检尺径)D以体积计算。
2.钢板桩:打、拔桩按设计图纸数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
3.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出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4.如需计算竖、拆打拨桩架费用,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无规定,则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二、支撑工程
1.大型基坑支撑安装及拆除工程量按设计质量计算,其余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计算。
2.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执行本章“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
三、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分别按体积和长度计算。
2.以体积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3.以长度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4.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四、脚手架工程
1.满堂脚手架按搭设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5.2m之间时,计算基本层,5.2m以外,每增加1.2m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0.6m按一个增加层乘以系数0.5计算。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室内净高-5.2)/1.2。
2.内墙面粉饰脚手架按内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3.单排、双排钢管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高度以面积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面积计算。
4.浇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架按仓面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井点降水
1.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一套;井点的安装、拆除以“10根”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套·天”,累计根数不足一套的按一套计算。
2.深井井点的安装、拆除以“座”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座·天”。
3.井点使用一天按24h计算。
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按台次计算。
2.大型机械设备安拆费按台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