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调试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98-2009;
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6.《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51-2003;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1993(2010年版);
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1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4);
17.《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
18.《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套管、支架等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本册定额第四章“给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2.不锈钢管、铜管等安装,执行《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3.管道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相应项目。
四、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3.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35%。
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管道以在管廊本体内安装为主,以管廊外墙外边线为界;管廊外管道执行《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相应项目。
2.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六、水灭火系统:
1.水灭火系统适用于综合管廊设置的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各种组件、消火栓等安装。
2.管道安装相关规定:
(1)钢管(法兰连接)定额中包括管件及法兰安装,但是管件、法兰数量应按设计图纸用量另行计算,螺栓按设计用量加3%损耗计算。
(2)若设计或者规范要求钢管需要镀锌,其镀锌及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3)管道安装(沟槽连接)已包括直接卡箍件安装,其他沟槽管件另行执行相关项目。
(4)消防栓管道采用钢管(沟槽连接)时,执行水喷淋钢管(沟槽连接)相关项目。
(5)消火栓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定额中包括管件安装,管件材料费按设计图纸数量另行计算。
3.报警装置安装包括装配管、泄放试验管及水力警铃出水管安装,水力警铃进水管按图示尺寸执行管道安装相应项目;其他报警装置适用于雨淋、干湿两用及预作用报警装置。
4.水流指示器(马鞍型连接)项目,包括胶圈、U型卡;若设计要求水流指示器采用丝接时,执行第四章“给排水工程”丝接阀门相应项目。
5.喷头、报警装置及水流指示器安装按管网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考虑的,定额中已包括丝堵、临时短管的安装、拆除及摊销。
6.沟槽式阀门安装执行沟槽管件安装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
七、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综合管廊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的管道、管件、系统装置及组件等的安装。
2.定额中的无缝钢管、钢制管件、选择阀安装及系统组件试验等适用于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执行本节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3.管道及管件安装:
(1)中压加厚无缝管道(法兰连接)定额包括管件及法兰安装,但是管件、法兰数量应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螺栓按设计用量加3%损耗计算。
(2)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另行计算。
4.气体灭火系统管道若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时,管道及管件安装执行《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八册相应项目。
5.贮存装置安装,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瓶的安装固定,支框架、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气、液单向阀,高压软管)、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驱动装置的安装及氮气增压。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不需增压,执行定额时应扣除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6.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及支架安装。
7.管网系统包括管道、选择阀、气液单向阀、高压软管等组件。管网系统试验包括充氮气,但是氮气消耗量另行计算。
8.气体灭火器系统装置调试费执行第四节相应项目。
9.本章阀门安装分压力执行《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八册相应项目。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综合管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设备和箱、机及元件的搬运,开箱检查,清点,杂物回收,安装就位,接地,密封,箱、机内的校线、接线、压接端头(挂锡)、编码、测试、清洗、记录整理等。
(2)本体调试。
3.安装定额中箱、机是以成套装置编制的;柜式及琴台式执行落地式安装相应项目。
4.闪灯执行声光报警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报警控制器按点数执行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安装项目。
(2)探测器模块按输入回路数量执行多输入模块安装项目。
(3)剩余电流互感器执行相关电气安装项目。
(4)温度传感器执行线性探测器安装项目。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包括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安装内容,发生时执行第二章“电气设备
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火灾报警控制微机安装中不包括消防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内容。
九、消防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的全系统检测、调整和试验。
2.定额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3.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淋、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除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确定点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水灭火系统
1.管道安装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管件连接分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
3.喷头、水流指示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按安装部位、方式、分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4.报警装置、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均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分形式,按成套产品以“组”、“套”为计量单位;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附录。
5.末端试水装置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规格以“组”为计量单位。
6.灭火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形式以“具、组”为计量单位。
二、气体灭火系统
1.管道安装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钢制管件连接分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
3.气体驱动装置管道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以“10m”为计量单位。
4.选择阀、喷头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规格、连接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5.贮存装置、称重检漏装置、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套”为计量单位。
6.管网系统试验按贮存装置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系统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点型探测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个”、“对”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红外光速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
3.线型探测器依据探测器长度、信号转换装置数量、报警终端电阻数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别以“m”、“台”、“个”为计量单位。
4.空气采样管依据图示设计长度计算,以“m”为计量单位;极早期空气采样报警器依据探测回路数按设计图示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
5.区域报警控制箱、联动控制箱、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联动控制主机、报警联动一体机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区分不同点数、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消防系统调试
1.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按系统计算。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其点数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数量计算。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按消防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的数量分别以“10只”或者“部”为计量单位。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为计量单位;消火栓灭火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
3.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按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量总数计算,以“点”为计量单位。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由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的瓶头阀以点计算。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按模块点数执行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相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