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73号)“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制定《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参考有关规范、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三、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四、本定额与《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GZ01-31-2016)(以下简称“建筑定额”)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符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特征且建筑定额中未列项的相关定额项目,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本定额未说明和未列项的内容,应按建筑定额的相应定额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是按现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六、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脚手架工程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85计算。 2.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厂(库)房类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45计算;住宅类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5计算。 3.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85计算。 (二)垂直运输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垂直运输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2.装配式钢结构中住宅类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垂直运输,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85计算,其余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吊装机械均已包含在相应的钢构件安装定额项目中,不再单独计算垂直运输。 3.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吊装机械均已包含在相应的木构件安装定额项目中,不再单独计算垂直运输。 (三)超高施工增加 装配式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7。 (四)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塔吊基础、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按建筑定额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七、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后乘以系数1.05计算。 八、本说明未尽事宜,参见建筑定额总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