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费用标准
(一)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利润、规费和风险费
1.房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的盾构工程、高架桥工程、地下工程、轨道工程,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围墙工程,房屋建筑修缮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费用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下表。
注:房屋建筑修缮工程不计算一般风险费。除一般风险费以外的其他风险费,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确定。
2.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房屋安装修缮工程、房屋单拆除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为费用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下表。

注:人工土石方工程、房屋安装修缮工程、房屋单拆除工程不计算一般风险费用。除一般风险费以外的其他风险费,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确定。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费用标准见下表。

注:1.本表计费标准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房屋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围墙工程、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含市政安装工程、城市轨道安装工程)、房屋安装修缮工程、房屋单拆除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人工、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人工、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已包括开挖(爆破)及运输土石方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4.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等工程按相应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工程标准计算。
6.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7.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8.同一施工单位承建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时,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标准执行。
9.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计算按照累进制计取。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为1.2亿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如下:10000万元×3.0%=300万元,(12000-10000)万元×2.70%=54万元,合计=300万元+54万元=354万元。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现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费用标准见下表。
1.房屋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的盾构工程、高架桥工程、地下工程、轨道工程,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围墙工程,房屋建筑修缮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费用计算基础。

2.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房屋安装修缮工程、房屋单拆除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为费用计算基础。

(六)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2%,设备0.8%,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湿拌砂浆、水稳层、沥青混凝土等半成品0.6%,苗木0.5%。
发包人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商品湿拌砂浆、水稳层、沥青混凝土等半成品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承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2/3。
(七)计日工
1.计日工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确定;计费基价人工执行下表标准,材料、机械执行各专业计价定额单价;市场价格与计费基价之间的价差单调。
序号
|
工种
|
人工单价(元/工日)
|
1
|
土石方综合工
|
100
|
2
|
建筑综合工
|
115
|
3
|
装饰综合工
|
125
|
4
|
机械综合工
|
120
|
5
|
安装综合工
|
125
|
6
|
市政综合工
|
115
|
7
|
园林综合工
|
120
|
8
|
绿化综合工
|
120
|
9
|
仿古综合工
|
130
|
10
|
轨道综合工
|
120
|
2.综合单价按相应专业工程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计算,但不再计取一般风险费。
(八)停、窝工费用
1.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由承包人提出资料,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发、承包人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收或少收。
2.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日历天数计算,台班费及管理费按机械台班费的5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税金。
3.生产工人停工、窝工按相应专业综合工单价计算,综合费用按10%计算,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4.周转材料停置费按实计算。
(九)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调整
1.安装水、电表时,水、电用量按表计量。水、电费由发包人交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水、电单价退还发包人;水、电费由承包人交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水、电费调价方法和单价调整价差。
2.未安装水、电表并由发包人交款时,水、电费按下表计算退还发包人。

注:1.当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时,税前造价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当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时,税前造价应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工程费用标准适应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工程。
1.公共建筑工程:适用于办公、旅馆酒店、商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交通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商场、购物中心、会展中心、展览馆、教学楼、实验楼、医院、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影剧院、航站楼、候机楼、车站、客运站、停车楼、站房等工程。
2.住宅建筑工程:适用于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建筑工程。
3.工业建筑工程:适用于厂房、仓库(储)库房及辅助附属设施建筑工程。
(二)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及市政、仿古建筑、园林、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装饰工程。
(三)幕墙工程:适用于按照现行玻璃幕墙工程、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和验收的幕墙围护结构或幕墙装饰工程。
(四)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仿照古建筑式样而运用现代结构、材料、技术设计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塔、榭、庙等)仿古工程及现代建筑中的仿古项目。
(五)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机械设备、热力设备、电气设备、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建筑智能化、自动化控制仪表、通风空调、工业管道、消防、给排水燃气、刷油防腐蚀绝热安装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挡墙、广(停车)场及给水、燃气、交通管理设施市政安装工程。
1.道路工程:适用于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工程。
2.桥梁工程:适用于高架桥、跨线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引桥等一般桥梁工程及跨越河谷的连续刚构桥、拱桥、悬索桥、斜拉桥等特、大型桥梁工程。
3.隧道工程:适用于各种车行、人行、给排水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工程。
4.广(停车)场工程:适用于室外运动场、广场、停车场工程。
5.挡墙工程:适用于石砌挡墙、重力式混凝土挡墙及锚杆、连拱、扶壁式挡墙工程。
6.排水工程:适用于市政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井)及圆管涵工程。
7.涵洞工程:适用于各种板涵、拱涵、箱涵、沟渠工程。
8.市政安装工程:适用于市政给水、燃气及交通管理设施工程。
(七)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1.园林工程:适用于园路、园桥、假山、护坡、驳岸、园林小品等工程。
2.绿化工程:适用于乔(灌)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植物种植及养护工程。
(八)构筑物: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烟囱、水塔、筒仓及贮池、生化池工程。
(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城市地铁、轻轨交通工程。包括盾构工程、高架桥工程、地下工程、轨道工程及城市轨道安装工程。
1.盾构工程:适用于用盾构法施工的隧道工程。
2.高架桥工程:适用于高架区间、轨道PC梁、高架桥工程。
3.地下工程:适用于地下结构和地下区间隧道工程。
4.轨道工程:适用于道床和轨道铺设工程。
5.城市轨道安装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系统,供电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十)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适用于机械施工的槽、坑及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或露天石方、建(构)筑物沟槽、基坑石方爆破开挖及机械运输工程。
(十一)人工土石方:适用于人工施工的槽、坑、挖孔桩及竖向布置的开挖及运输土石方工程。
(十二)围墙工程:适用于室外围墙工程。
(十三)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
1.建筑修缮工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拆除、加固、维修。
2.安装修缮工程:适用于安装工程的拆除及维修。
3.单拆除工程:适用于单拆除建(构)筑物整体或局部及人力转运材料。
三、工程费用计算说明
(一)房屋建筑工程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一册
建筑工程)》与《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时,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应根据本定额规定的不同专业工程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1.单栋或群体房屋建筑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按照主要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大者)确定工程费用标准。
2.工业建筑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按该工业建筑确定工程费用标准。
(二)装饰、幕墙、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缮工程、人工及机械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专业计价定额时,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标准不作调整。
(三)建(构)筑物外的独立挡墙及护坡,非附属于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的独立挡墙及护坡或附属于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但非同一企业承包施工的挡墙及护坡工程,应按市政挡墙工程确定工程费用标准。
(四)围墙工程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时,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按围墙工程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五)执行本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子目缺项需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时,借用定额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六)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规费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确定工程费用标准。
1.本专业工程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时,按以主带次的原则纳入本专业工程进行取费。
2.市政工程的道路、桥梁、隧道应分别确定工程费用标准,但附属于道路、桥梁、隧道的其他市政工程,如由同一企业承包施工时,应并入主体单位工程确定工程费用标准。
(七)城市轨道交通地上车站、综合基地、主变电站等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修缮工程按相应专业工程确定费用标准。
(八)厂区、小区的车行道路工程按照市政道路工程确定费用标准。
(九)同一项目的机械土石方与爆破工程一并按照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确定费用标准。
(十)厂区、小区的建(构)筑物散水(排水沟)外的条(片)石挡墙、花台、人行步道等环境工程,根据工程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对应的专业工程确定费用标准。
(十一)房屋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已包含在组织措施费内,包干使用不作调整。除房屋建筑工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