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技术规定、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当前煤炭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编制的。
1.0.2 本定额是编制煤炭行业所有地面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预算、办理工程拨款、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计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指标的基础;是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编制企业定额、选择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参考依据;是完成地面建筑各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适用范围:煤炭行业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承建煤炭地面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定额。
1.0.3 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配备为基础,依据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图纸编制的。
1.0.4 消耗量的确定:
1 人工费有关规定:
1)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本选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本定额每工日按8h工作制计算。人工工日分土方工、一般建筑工、装饰工三类工种。机械中的机上人工已计入定额人工费中。
2 材料费有关规定:
1)本定额材料预算单价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周转摊销材料等,凡能计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耗。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按该项目的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或元表示。定额中所用材料均为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
3)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含损耗量)以体积(m3)表示列入定额。定额中混凝土强度等级及粗骨料粒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是按通常况列出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4)进入基价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预算单价是按32.5级水泥配合比、混凝土粗骨料以碎石为准计算的,实际施工选用的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5)半成品制作定额中砂的用量是按天然砂计算的。
6)本定额中木材是以自然干燥条件含水率编制的。木门窗、木装饰、木地板用木材必须进行人干燥时,每立方米应增加木材烘干费及干燥损耗189.34元。
3 机械费有关规定:
1) 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内容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单独计取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的机械除外)、燃料动力费、其他费。机械台班单价中不包括机上人工,机上人工费已计入定额人工费中。本定额未列出施工机械的风、水、电的消耗量,当需要调整价差时,应按《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5基价)》计算。
2) 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及台班使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已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类型、规格及台班数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调整。
3) 本定额中未列出次要机械台班的名称、数量,均综合为“其他机械费”按该项目的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或元表示。
4)因工程特殊,定额所配备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租用机械,其租赁费与相应项目定额机械费之差应按价差处理。
1.0.5 本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全过程的所有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定额中另有规定的,按定额相关规定调整相应定额含量,其他不变。
1.0.6 本定额未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废品率及运输、堆放、安装损耗。执行相应定额时,应按表1.0.6规定计算损耗量,并入构件相应工程量内。其中预制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托架及长度在9m以上的梁、板、柱不计算损耗量。
表1.0.6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表(%)
项目 |
制作废品率 | 预制厂堆放损耗 | 运输损耗 | 现场堆放损耗 | 安装(打桩)损耗 | 合计 |
各类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 | 0.2 | 0.2 | 0.4 | 0.2 | 0.5 | 1.5 |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 0.1 | 0.1 | 0.2 | 0.1 | 1.5 | 2.0 |
1.0.7 定额中规定的地区分类如下:
一类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西藏、山西大同和朔州地区、陕西陕北地区(延安和榆林地区)。
二类地区包括:山西(不含大同和朔州地区)、陕西(不含陕北地区)、山东、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北京、天津。
三类地区包括: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比、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1.0.8 架空索道是按在平地施工考虑的。如在丘陵、山地、高山大岭、泥沼地带、河网地带施工时,其定额人工工日与施工机械台班应按表1.0.8所列系数调整。
表1.0.8架空索道工程人工、机械调整系数表
工程项目 |
一般山地 | 高山大岭 | 泥沼地带 | 河网地带 |
混凝土基础、重锤坑 | 1.3 | 1.5 | 1.3 | 1.1 |
注:1.基础铺石灌浆及打桩工程不考虑地形系数。
2. 工地范围内的材料等搬运费用,可参照地方定额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由建设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1.0.9 由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施工用水、电,应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表计数结算。
1.0.10 本定额除脚手架、构筑物(特殊项目除外)、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超过20m时,应另按本定额第19章规定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
1.0.11 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应按相应定额人工工日数的10%计取施工增加费。
1.0.12 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的10%计算施工降效费用,但不包括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而采取的措施费用。
1.0.13 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高于5℃即解除冬期施工。
从第一个夜间到最后一个夜间最低气温低于-10℃时,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或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需采取冬季施工,发生的冬季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在此期间施工的工程,其定额人工、机械费应按以下系数调整:施工期间最低气温在-18℃以上时,乘以系数1.10;最低气温在-26℃以上时,乘以系数1.20;最低气温在-26℃以下时,乘以系数1.30。
1.0.14 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应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调整办法执行。
1.0.15 本定额中材料用量带有()者,基价中均不包括其费用。
1.0.16 本定额中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注有“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1.0.17 定额子目有多个调整系数时,应按连乘法计算。
1.0.18 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及附注。
1.0.19 本定额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