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说明
19.1.1
本章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m(层数6层)以上的工程。
19.1.2
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如女儿墙、屋顶水箱、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楼梯间等不计入檐高之内。
19.1.3
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系数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檐口高度在20m(6层)以上的工程施工所需要增加的人工、机械费用。
19.1.4
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以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
19.1.5
井塔、圆筒仓、梯子间、栈桥、方形仓、钢筋混凝土井架及装车点等工程,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参照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所需加压水泵台班已包括在有关相应定额项
目内,不再另计。
19.1.6
井塔、圆筒仓、梯子间、栈桥的高度按本定额“第18章垂直运输工程”的有关规定确定;方形仓、装车点的高度参照圆筒仓的计算办法计算;钢筋混凝土井架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天轮中心线的高度计算。
19.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9.2.1 人工降效:按除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地面窄轨铁路及厂区道路工程、支护及排水降水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和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以外的全部工程项目的人工费乘以定额系数计算。
19.2.2 吊装机械降效:按第9章吊装项目中的全部机械费乘以定额系数计算。
19.2.3 其他机械降效:按除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地面窄轨铁路及厂区道路工程、支护及排水降水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和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以外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机械费(不包括吊装机械)乘以定额系数计算。
19.2.4 建筑物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按建筑物面积计算。
19.2.5 某一建筑物高80m。计算该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的过程如下:
1 汇总下列费用:
1)人工费(扣除土石方、地基处理、地面窄轨铁路及厂区道路、支护及排水降水、垂直运输和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工程人工费)。
2)机械费(扣除土石方、地基处理、地面窄轨铁路及厂区道路、支护及排水降水、垂直运输和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工程机械费)。
3)吊装机械费(按第9章定额项目计算的吊装机械费)
2 选用相应定额项目,计算人工、机械降效增加费及加压水泵增加费:
1)人工降效增加费=A×20.03%(4446)
2)吊装机械降效增加费=C×59.25% (4446)
3)其他机械降效增加费=B×20.03% (4446)
4)加压水泵增加费=(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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