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1.本定额中的草土、编织袋和竹笼围堰既适用于挖基围堰,也适用于筑岛围堰。
2.钢板桩围堰按一般常用的打桩机械在工作平台上打桩编制。定额中已包括工作平台、其他打桩附属设施和钢板桩的运输,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3.套箱围堰用于浇筑水中承台,本定额按利用原来打桩(或灌注桩)工作平台进行套箱的拼装和下沉进行编制,定额中已计入埋在承台混凝土中的钢材和木材消耗。
4.开挖基坑定额中,干处挖基指无地面水及地下水位以上部分的土壤,湿处挖基指施工水位以下部分的土壤。
5.开挖基坑定额不包含排水,使用定额时按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6.基坑开挖定额均按原土回填考虑,当采用取土回填时,应按路基工程有关定额另计取土费用。
7.沉井基础定额中船上拼装钢壳沉井已综合了拼装船的拼装项目。船坞拼装钢壳沉井未包括船坞开挖,应按开挖基坑定额另行计算。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浮运、落床网水泥薄壁沉井浮运、落床定额已综合了下水轨道修筑、轨道基础开挖及沉井下水等项目,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8.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沉井定位落床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9.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地笼、锚定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定系统,使用定额时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10.锚定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随意抽换定额。
11.沉井接高项目已综合在定位落床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但接高所需的吊装设备及定位船或导向船之间连结所需的金属设备本定额中未综合,使用定额时,应根据实际需要按预算定额中的有关项目计算。
12.钢壳沉井作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本定额未计列,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13.沉井下沉定额中的软质岩石指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40MPa以下的各类松软的岩石,硬质岩石指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40MPa以上的各类较坚硬和坚硬的岩石。
14.地下连续墙定额中未包括施工便道、挡水帷幕、注浆加固等,需要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挖出的土石方或凿铣的泥渣如需要外运,应按路基工程中相关定额进行计算。
15.打桩工程按一般常用的机械综合为陆地和水中工作平台及船上打桩,定额中已将桩的运输及打桩的附属设施以及桩的接头综合在内,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16.打钢管桩如设计钢管桩数量与本定额中的数量不相同时,可按设计数量抽换定额中的钢管桩消耗,但定额中的其他消耗量不变。
17.灌注桩基础成孔定额按不同的钻孔方法和不同的土壤地质情况及不同孔深编制,回旋钻机、潜水钻机还编制了配有水上泥浆循环系统定额,使用定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定额中已按摊销方式计入钻架的制作、拼装、移位、拆除及钻头维修所耗用的工、料、机械台班数量,钻头的费用已计入设备摊销费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18.灌注桩混凝土定额,按在工作平台上用导管倾注水下混凝土编制,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的工、料费用和灌注桩检测管的费用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19.护筒定额中,已包括陆地上埋设护筒用的黏土或水中护筒定位用的导向架及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护筒接头用的铁杆、硫黄胶泥等埋设时用的材料、设备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水中埋设的钢护筒系按护筒全部质量计入定额中,可根据设计规定的回收量按规定计算回收金额。
20.浮箱工作平台定额中,每只浮箱的工作面积为:3×6=18m2。
21.灌注桩造孔根据造孔的难易程度,将土质分为八种:
(1)砂土:粒径不大于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黏土。
(2)黏土:亚黏土、黏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指质量比,下同)小于或等于50%,包括礓石及粒状风化。
(4)砾石: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大于50%,有时还包括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软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40MPa以下的各类松软的岩石,如盐岩,胶结不紧的砾岩、泥质页岩、砂岩,较坚实的泥灰岩、块石土及漂石土,软而节理较多的石灰岩等。
(7)次坚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40~100MPa的各类较坚硬的岩石,如硅质页岩,硅质砂岩,白云岩,石灰岩,坚实的泥灰岩,软玄武岩、片麻岩、正长岩、花岗岩等。
(8)坚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在100MPa以上的各类坚硬的岩石,如硬玄武岩,坚实的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石英岩、闪长岩、粗粒花岗岩、正长岩等。
22.使用成孔定额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合理选用定额子目。当不采用泥浆船的方式进行水中灌注桩施工时,除按90kW以内内燃拖轮数量的一半保留拖轮和驳船的数量外,其余拖轮和驳船的消耗应扣除。
23.在河滩、水中采用筑岛方法施工时,应采用陆地上成孔定额计算。
24.灌注桩成孔定额系按一般黏土造浆进行编制的,当实际采用膨润土造浆时,其膨润土的用量可按定额中黏土用量乘以系数进行计算。即
Q=0.095×V×1000
式中:Q——膨润土的用量(kg) ;
V——定额中黏土的用量(m3)。
25.当设计桩径与定额采用桩径不同时,可按下表系数调整
|
26.承台定额适用于无水或浅水中施工的有底模及无底模承台的浇筑,定额中已计入底模和侧模,深水中浇筑承台应增列套箱项目。承台定额中,未包括冷却管项目,需要时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27.工程量计算规则:
(1)围堰、筑岛高度为平均施工水深加50cm进行计算。围堰长度按围堰中心长度计算。筑岛工程量按筑岛体积计算。
(2)钢板桩围堰的工程量按设计需要的钢板桩质量计算。
(3)套箱围堰的工程数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质量,套箱整体下沉时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套箱内支撑的钢结构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不得作为套箱工程量进行计算。
(4)开挖基坑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地质情况、施工规范确定基坑边坡后,按基坑容积计算。定额中已综合了集水井、排水沟、基坑回填、夯实等内容,使用定额时不得将上述项目计入工程量内。
基坑容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V=h/6×[ab+(a+a1)(b+b1)+a1b1] (基坑为平截方锥时)
V=πh/3×(R2+Rr+r2) (基坑为截头圆锥时)
(5)天然地基上的基础的工程量按基础、支撑梁、河床铺砌及隔水墙工程量的总和计算。
(6)沉井制作的工程量:重力式沉井为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数量;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为刃脚及骨架钢材的质量,但不包括铁丝网的质量;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钢材的设计总质量。
(7)沉井浮运、定位落床的工程量为沉井刃脚边缘所包围的面积。
(8)锚碇系统定额的工程量指锚碇的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计算。
(9)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边缘所包围的面积乘以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10)沉井填塞的工程量:实心为封底、填心、封顶的工程量总和;空心的为封底、封顶的工程量总和。
(11)地下连续墙导墙的工程量按设计需要设置的导墙的混凝土体积计算;成槽和墙体混凝土的工程量按地下连续墙设计长度、厚度和深度的乘积计算;锁口管吊拔和清底置换的工程量按地下连续墙的设计槽段数(指槽壁单元槽段)计算;内衬的工程量按设计需要设计的内衬的混凝土体积计算。
(12)人工挖孔的工程量按护筒(护壁)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以设计孔深计算。
(13)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设计高程)的深度。造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采用总孔深定额。
(14)灌注桩混凝土的工程量设计桩径断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得将扩孔因素和凿除桩头数量计入工程量内。
(15)灌注桩工作平台水深5m以内时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的面积计算,水深5m以上时工程量分别按施工组织设计的下部结 构质量和上部结构面积计算。
(16)钢护筒的工程量按护筒的设计质量计算。设计质量为加工后的成品质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用法兰盘等全部钢材的质量。当设计提供不出钢护筒的重量时,可参考下表的质量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可内插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