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一般规定
5.1.1检修工程计量指对检修工程中实际发生工程量的计算。
它是发、承包双
5.1.2检修工程计量包括根据施工图、检修计划、检修工单、设计变更及工程
5.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确认。
5.1.4发、承包双方开展检修工程计量时,遵守以下计算原则:
(1)工程量的计算,应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检修计划、检修工单、现场签证单、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工程量计算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四舍五入。
②以“千克”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③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④以“个”、“台”、“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工程量的计算以工程实体的净量为准,不包括材料损耗量。
(4)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重、比重、比热等换算,均按国家标准规定换算;如国家标准未作规定时,应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有关说明换算。
(5)检修工程各专业工程量统一按照附录A《检修工程专业项目计量规则》的要求计算。
5.2工程现场签证
5.2.1工程现场签证是对检修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
5.2.2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参加工程现场签证工作,规范行为、保证质量。
5.2.3发、承包双方办理工程现场签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现场签证的项目和内容,应按附录A《检修工程专业项目计量规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办理。
(2)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现场签证,包括:
①检修计划实际完成工作量。
②备品、配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理工作。
③超标准、规范施工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
④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计划以外的零星工作。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办理现场签证。
(4)工程签证应注明工程实体材质、规格、型号、数量、施工环境、位置、施工高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