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以下简称《通知》)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 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 、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 年7 月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 日
附件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附表
附件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
管理费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附件1。
(五)税金:定义同附件1。
附表
附件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注:公式1 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
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1.3 倍、一般技工2 倍、高级技工3 倍。
工程计价定额不可只列一个综合工日单价,应根据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和工种差别适当划分多种日人工单价,确保各分部工程人工费的合理构成。
注:公式2 适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时确定定额人工费,是施工企业投标报
价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1.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时,应根据《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市场调查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企业可以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价,自主确定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报价,如租赁施工机械,公式为: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租赁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程测算,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产工人人工费和管理人员工资含量与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缴纳标准综合分析取定。
2.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实计取列入。
(七)税金
税金=税前造价伊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
4.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按纳税地点现行税率计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参考公式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式中: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下同)。
(二)措施项目费
1.国家计量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其计算公式为: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2)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伊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率(%)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5 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规费费率,使建筑安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范和计价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考,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附件4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工程名称: 标段:
序 号 |
内 容 |
计算方法 |
金 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计价规定计算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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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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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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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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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 |
措施项目费 |
按计价规定计算 |
|
2.1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按规定标准计算 |
|
3 |
其他项目费 |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 |
按计价规定估算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按计价规定估算 |
|
3.3 |
其中:计日工 |
按计价规定估算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按计价规定估算 |
|
4 |
规费 |
按规定标准计算 |
|
5 |
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
(1+2+3+4)×规定税率 |
|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4+5 |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工程名称: 标段:
序 号 |
内 容 |
计算方法 |
金 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自主报价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措施项目费 |
自主报价 |
|
2.1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按规定标准计算 |
|
3 |
其他项目费 |
|
|
3.1 |
其中:暂列金额 |
按招标文件提供金额计列 |
|
3.2 |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
按招标文件提供金额计列 |
|
3.3 |
其中:计日工 |
自主报价 |
|
3.4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自主报价 |
|
4 |
规费 |
按规定标准计算 |
|
5 |
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
(1+2+3+4)×规定税率 |
|
投标报价合计=1+2+3+4+5 |
竣工结算计价程序
工程名称: 标段:
序 号 |
汇总内容 |
计算方法 |
金 额(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合同约定计算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措施项目 |
按合同约定计算 |
|
2.1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按规定标准计算 |
|
3 |
其他项目 |
|
|
3.1 |
其中:专业工程结算价 |
按合同约定计算 |
|
3.2 |
其中:计日工 |
按计日工签证计算 |
|
3.3 |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
按合同约定计算 |
|
3.4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按发承包双方确认数额计算 |
|
4 |
规费 |
按规定标准计算 |
|
5 |
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金额) |
(1+2+3+4)×规定税率 |
|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 |
|
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建(科)字〔2011〕2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招标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等管理工作,现将《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联系人:薛毅民
联系电话:5065438
附件1:《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
附件2:《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补充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投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实施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类别确认。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类别确认工作的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工程类别确认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承担在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招标工程的类别确认工作。
第四条确认依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应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标准。
第五条办理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
(四)拟建工程经审图部门审核并签章的设计施工图纸。
第六条确认原则:
(一)凡具备工程类别确认条件的工程,遵循并采取一次性确认原则。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核定的工程类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工程投资资金变化、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发生的其他特殊变更,影响到工程类别核定结果、确需重新确认的工程,由原申请人向原工程类别确认机构提出申请,原确认机构依据经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按照工程类别确认依据和流程重新予以确认。
第七条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制,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确认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申请表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下载(网址:www.nxzj.org.cn)。办理地点为工程招标所在地建设工管理机构。
(二)受理、初审
1.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2.审验建设工程报建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是否真实有效;
3.核对施工图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图审签章;
4.检查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5.初审合格,按工程专业进行编号、电脑录入、电子建档,提出初审确认意见并在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签名,提交复审;
6.初审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书面一次性告知。
(三)复审
1.复审并确定拟建工程类别确认初审意见的符合性、正确性;
2.复审合格,提出复审意见并在工程类别确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3.复审不合格,退交初审人员重新提出意见。
(四)终审
1.科室负责人对受理、初审、复审进行最终审查确认签字后交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
2.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在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签字批准,交复审人员加盖工程类别确认专用章,归档;
3.终审不合格,退交初审人员重新提出意见。
第九条审核人员职责
(一)初审人员职责
1.审核确认申请人填报的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内容是否与图纸相符;工程特征数据是否全面、真实、准确,避免其对工程类别确认结果产生错误影响。
2.在出具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3.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登记建档,并在档案中登记图纸号及出图日期。
(二)复审人员职责
1.依据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上的工程特征数据,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复审人员也可以重新核验申请表中的工程特征数据。
2.在通过复审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上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3.负责工程类别确认后的资料归档工作,并定期汇总提交工程类别确认结果,以备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站上公布。
(三)终审职责
终审对受理、初审、复审工作程序的有效性、正确性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对工程结构特殊或依照《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难以确认的工程,由管理机构会议研究讨论确认,并以此补充工程类别确认规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工作,并于每月底将本市工程类别确认信息汇总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监督和处罚。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流程和确认结果应向全行业(社会)公开,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行业(社会)的监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宁建(价)字〔2000〕第05 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髙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査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以备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査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6〕1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该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地区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约定或在标底、投标报价中是否已计取和列明此项费用实施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办法、计取标准和计算基础,并负责对计取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应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列支、使用和结(决)算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与约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予以约定,对此项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说明和约定。
第七条采用定额计价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费率,应在确定工程类别时一并核定,按照自治区工程预算费用定额、解释条文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基础为单位工程中标价,计入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定费率。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及安全施工措施;改变时确需调整此项费用的,调整增加的费用应报原核定机构重新核定,并以此作为工程增加此项费用的结算依据。
有能力自主招标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将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四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以合计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标底和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列明,名称统一为“安全文明措施费”。
第八条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四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供施工单位选择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出的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四项措施项目或施工单位不报价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核定该工程计取标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应按照规定计取该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40%;其余费用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支付。
第十条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面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统一管理和支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分配、拨付、时限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以及各自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范围。
工程分包单位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提出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对分包单位此项费用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管理、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对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时,发现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约定和说明以及招投标工程造价计算中未计列此项费用的,应明确告知招标方,并责成其进行补充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补列该项费用。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的内容进行核定,并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上签署核定意见,加盖核定专用章确认。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申请核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及计算表;
(二)经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管理机构提交经过核定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以及存入施工单位专户的预付款缴费凭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此项费用的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管理,各阶段支付比例为:
(一)施工准备阶段: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经核定确认后七日内,建设单位预付核定金额60%的款项。
(二)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査合格,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达标、工程主体已竣工验收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价合格七日内,建设单位应拨付核定金额其余的40%款项。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组织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査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工程主体已完工,且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除预付款项外的其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和编制标底时不按规定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或计入标底的,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计入其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监管不力,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作为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分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暂停施工。由此造成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专业分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6〕48 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报监登记之前,应该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核定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项账号。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报监登记之时,应当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报监登记。
三、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实施安全监督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四、施工单位应当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通知单向银行申请支付该项费用,并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预付;
(二)在工程量经监理单位确认完成40%以后,并在其施工过程中,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抽查、巡查等各种检查评比均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再划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在以后剩余工程量的施工过程中,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抽查、巡查等各种检查评比均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在工程竣工后,全额划拨剩余费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处于施工进度的上述三个阶段时,应及时通知对其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检查,有效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划拨和使用。
六、施工单位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向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工地评分表。
七、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对其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2〕39 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避免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工期的依据,是承包、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工期定额》。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期定额》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工期定额》执行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经《工期定额》核算确定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四、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定额工期列出招标工期。
对设备改良以及管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施工效率提高,在工期核算中,可以缩短施工工期,但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
五、招标中,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招标人必须根据其工期要求,编制并公布按期完成工程且能够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将抢工费列入工程量清单或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抢工费。
六、投标时,投标人承诺的投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豫。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70%的,视为投标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投标人应根据投标工期编制按期完成工程且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抢工费。
七、工程抢工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宜超过2豫。
八、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发包人45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建设工程未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开工,或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符时,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施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装饰、安装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能任意压缩、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工期。
十一、施工中,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发包人应予以签认,并相应顺延工期。
十二、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中,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服从工程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
十三、非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建标〔2017〕20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工程造价监管是建设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工程造价监管在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
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完善工程造价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监管水平,更好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异地执业备案,减轻企业负担。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发挥个人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作用。推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增强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加快政府部门之间工程造价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应用投诉举报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三)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融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设立合伙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逐步建立执业人员保险制度。
(四)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退出机制。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无咨询业务,以及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退出市场。严肃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挂靠”、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
二、共编共享计价依据,搭建公平市场平台
(一)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计价依据,清除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不合理地区计价依据,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加快编制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范工程总承包计量和计价活动。统一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
(二)大力推进共享计价依据编制。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计价依据编制力量,共编共享计价依据,并及时修订,提高其时效性。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探索区域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模式,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监管提供支撑。
(三)突出服务重点领域的造价指标编制。为推进工程科学决策和造价控制提供依据,围绕政府投资工程,编制对本行业、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造价指标。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造价指标编制。
(四)完善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形成机制。改革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满足市场实际需要。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单价构成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并依据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人工消耗量。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深入市场调查,按上述口径建立人工单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定期集中发布人工单价信息。
三、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用,突出服务市场关键环节
(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措施费用,并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杜绝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四、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二)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制定工程造价鉴定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行为,重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造价工程师调解纠纷的专业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稳定。
五、加强工程造价制度有效实施,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一)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服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电子化备案管理,确保资金投资效益。
(二)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监测。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监督,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数据归集、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造价的监测,形成监测大数据,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服务。
(三)建立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通过工程造价监测,形成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定期发布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设市场主体对价格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建设市场的预测预判等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四)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机制。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计价软件评估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管,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地服务工程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 年9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