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6.《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51-2003。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1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2010。
12.《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1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1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1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
1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00。
17.《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74.1~4-2008。
1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92006。
1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4)。
20.《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4)。
三、本册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阀门、气压罐安装,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2.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执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3.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执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剔槽打洞及恢复执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8.凡涉及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 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 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定额操作高度,均按5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 | ≤10 | ≤30 |
系数 | 1.1 | 1.2 |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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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 1.5m 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执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相应项目。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