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桥涵工程包括桩基、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和其他,共六章。 二、桥涵工程定额适用于: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市政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桥涵工程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2015。 3.《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 四、本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定额中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混凝土输送,发生时执行第二章“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混凝土输送”相关项目。 六、本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 为界,若超过8m 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七、本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 八、本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通用工程”中的措施项目相关子目。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执行“通用工程”中的措施项目相应子目。 九、本定额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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