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管道支架等拆除工程。
二、本章定额除各节另有注明者外,均包括拆卸各项设备、管线、附属零件等,并分类整理集中堆放。
三、本章定额所列项目均为保护性拆除,非保护性拆除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5。
四、在管井内、竖井内和封闭天棚内进行施工,该部分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水灭火系统拆除
1.消防喷淋管道拆除以管道长度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消防管件的拆除只适用于单独的管件拆除项目,以实拆数量计算。
3.喷头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4.湿式报警装置拆除区分规格以实拆组数计算。
5.温感式水幕装置拆除区分规格以实拆组数计算。
6.水流指示器拆除区分规格以实拆数量计算。
7.室内、外消火栓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拆除不含土方开挖及井的拆除,发生时套用相应子目。
8.消防水泵接合器拆除区分安装方式和规格以实拆数量计算。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拆除
1.点型探测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类型,以实拆数量计算。
2.红外线探测器以实拆对数计算。
3.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类型,以实拆数量计算。
4.线形探测器拆除不分安装方式、线制及保护形式,以实际长度计算。
5.线性探测器信号转换装置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6.报警终端电阻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7.按钮拆除包括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8.警报装置拆除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以实拆数量计算。
9.空气采样管拆除以实际长度计算。
10.极早期空气采样报警器拆除按控制回路数以实拆数量计算。
11.控制模块(接口)拆除不分安装方式,按输出数量以实拆个数计算。
12.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与电话插孔拆除不分安装方式,以实拆数量计算。
13.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音量调节器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14.报警模块(接口)拆除不分安装方式,按输出数量以实拆个数计算。
15.模块箱、端子箱拆除不分安装方式,以实拆数量计算。
16.区域报警控制箱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实拆数量计算。其中“点”指区域报警控制箱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17.联动控制箱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实拆数量计算。其中“点”指区联动控制箱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18.远程控制箱(柜)拆除按控制回路数以实拆数量计算。
19.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区分总线制与多线制以实拆数量计算。
20.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实拆数量计算。其中“点”指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只能计为一点。
21.联动控制主机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其中“点”指联动控制主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22.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率放大器、广播录放盘、矩阵、广播分配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以实拆数量计算。
23.消防电话主机拆除按控制回路数以实拆数量计算。
24.火灾报警控制微机拆除,不分规格、型号,以台计算。
25.备用电源及电池主机(柜)拆除不分规格、型号,以实拆数量计算。
26.报警联动一体机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实拆数量计算。其中“点”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只能计为一点。
三、气体灭火系统拆除
1.气体灭火系统管道拆除以管道长度计算,不扣除其中的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气体灭火系统钢制管件(螺纹连接)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3.选择阀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4.贮存装置拆除以实拆装置数计算,附带的支框架、系统组件、阀驱动装置、高压软管等不另行计算。
5.称重检漏装置拆除、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拆除以实拆数量计算。
6.泡沫灭火系统拆除以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实拆数量计算。
四、管道支架拆除管道支架尺寸以实拆重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