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1.单层建筑:适用于单层工业厂房;锅炉房;其它各类使用功能的单层建筑;如车棚、货棚、站台等。
2.住宅建筑:适用于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建筑和住宅建筑的其它各类用途的公共建筑。
(二)钢结构工程:适用于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除第七节金属制品外)。
(三)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竖向土石方工程。
(四)施工降水工程:适用于第十七章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五)边坡支护及桩基础工程:适用于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第三章桩基工程。
二、有关规定
(一)多跨联合厂房应以最大跨度为依据确定取费标准。单层厂房中分隔出的多层生活间、附属用房等,均按单层厂房的相应取费标准执行。
(二)多层厂房或库房应按檐高执行公共建筑的相应取费标准。
(三)单项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为依据确定取费标准。
(四)一个单项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即建筑面积比重大的确定取费标准。
(五)独立地下车库按公共建筑25m以下的取费标准执行;停车楼按公共建筑相应檐高的取费标准执行。
(六)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的,仍执行本专业工程的取费标准。
(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各项取费标准见附表。
(八)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