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10kV以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架空线路工程中的钢管杆基础,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三、灯具安装工程中的组立铁杆基础,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四、本定额设备安装未包括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基础浇注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二次灌浆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五、排管敷设定额中未包括土方、砌筑、混凝土、模板、钢筋等项目,均执行第四部分《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六、有关规定:
本定额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水和用电,已含在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中。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
七、建筑物檐高:
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1.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2.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3.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5.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八、通用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详见附录(二)。
九、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定额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定额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5m以下编制;当安装高度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操作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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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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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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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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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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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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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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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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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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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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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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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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