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共二节16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三、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四、本章不包括的内容:
1.泡沫灭火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吹扫),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子目。
2.设备支架的制作安装,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3.除锈、刷油、保温,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子目。
4.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应另行计算。
5.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法兰和螺栓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