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包括:盖挖车站钢管柱,暗挖车站洞内灌注桩及钢管柱2节共50个子目。
二、钢套筒和钢管柱分深度编制,深度是指地面标高与设计钢套筒或钢管柱底标高之差。
三、钢套筒主材按摊销3次编制,螺栓和法兰重量不另行计算。若钢套筒无法拔出时,按一次性投入计算并扣除残值。
四、钢管柱主材按成品编制,螺栓重量不另行计算。
五、钢筋笼制作安装按深度划分子目,深度是指地面标高与设计桩底标高之差。
六、洞内机械钻孔分土质、深度和孔径编制,遇有岩层时另行计算。
七、洞内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模板已综合在相应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八、洞内钢筋笼安装如采用直螺纹套筒连接,执行本册第十四章相应子目。
九、洞内钻孔和人工挖孔的渣土、泥浆外运执行本册第一章相应子目。
一、钢套筒安装、拆除和钢管柱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乘理论重量以质量计算。
二、定位器按设计图示以数量计算。
三、桩顶混凝土凿除按桩截面面积乘以0.5m以体积计算。
四、钢管柱外填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五、孔桩抽泥浆按桩截面面积乘以地面至钢管柱底的设计深度以体积计算。
六、灌注桩预拌混凝土按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长度以体积计算。
七、钢管柱预拌混凝土和封口预拌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钢筋笼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乘理论重量以质量计算。
九、洞内机械钻孔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十、洞内人工挖孔、护壁、桩芯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一、洞内钢筋笼和洞内钢管柱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乘理论重量以质量计算。
十二、钻孔产生的泥浆和渣土按桩截面面积乘以成孔深度以体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