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参考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行业标准及典型工程资料编制的预算消耗量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和市政改建等工程,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共一册,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五部分。
四、本定额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结合本市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现阶段施工工艺水平、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等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与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及包括的内容
(一)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二)材料
1.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是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编制。
3.设计的材料品种及规格与本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除另有说明外,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三)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机械台班中不包括柴油、汽油等动力燃料,柴油、汽油消耗量列入材料消耗量中。
七、本定额中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费,分别以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测、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九、本定额第三部分市政工程中“一、水处理工程”费用标准列入其附录中。相应的适用范围、有关规定、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详见附录说明。
十、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规定如下:
(一)“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三)“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五)“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组、个、套、件”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
本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定额所称“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以上”,均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