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权的商于城高投标限价的应予废标。
6.1.6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增补。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标准;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企业定额;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 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等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费用综合单所中成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6.2.3 措施项目中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6.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 拆除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7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车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6.2.5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消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6 投标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材料)费等合计的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