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计价方式
3.1.1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的范围,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
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本标准。
3.1.3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电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标准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1.4 实行分部分项工程、可计量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应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其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2.0.4条的规定,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甲供材)、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风险因素的金额。
3.1.5 按照国家、省级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同时确保对施工现场内外环境的有效保护,必须保证有足额的资金用于安全文明施工,同时,还要体现政府对产业工人的人文关怀的临时设施费,均属于不可竞争性的费用。
3.2 发包人采购材料
3.2.1~3.2.2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规定填写《招标人采购材料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是否计入甲供材料的卸车保管费。
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3 本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电力行业计价定额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4 本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采购己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采购设备 (材料)
3.3.1~3.3.3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3.3.1~3.3.3 条规定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材和设备没有合格项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该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并且风险始终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损失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3.4.2~3.4.4 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参与竞争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标准定义的风险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人工费的调整参照执行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有关文件,人工费用调整不应纳入风险,投标人采购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参与竞争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本条对不可抗力发生的价款分担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