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一般规定
5.1.1 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工程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
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有利于无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拾标价,造成国资产领失,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最高投标限价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
5.1.3 国有资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工程控制总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1.4 本条规定了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可委托具有电力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1.5 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决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5.1.6 招标人应将最高投标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有该工程管辖权的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1.7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本条规定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 ,并体现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特点:
1 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 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5.2.2 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要求:
1 工程量的确定,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2 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
3 招标文件提供了智估单价的材料 ,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4 为使最高投标限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5.2.3 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 措施项目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内容;
2 措施项目费按本标准第3.1.4的规定计价。
5.2.4 本条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中其他项目清单中各项费用的计价要求。
1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2~3 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 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6 拆除工程费用:可计量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计列;不可计量的按项计列。
7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车费: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招标人的要求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标准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5.3.2 本条规定了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内容。
5.3.3 本条规定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5.3.4、5.3.5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期限做了规定。
5.3.6、5.3.7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及其完成时限做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5.3.8 本条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5%,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