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一般规定
8.1.1 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和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界限。
8.1.3 发包人对由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
8.1.4 对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8.2.2 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8.2.6 规定了单价合同计量的程序。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照本标准第4.1.2条、第8.1.1条的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3.2 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式的总价合同,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8.3.3 本条规定了总价合同计量的程序。
8.3.4 本条规定了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分。
8.3.5 本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