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 计价资料
14.1.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并明确了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4.1.2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规定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4.1.3 本条规定了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和表达接收的信息。
14.1.4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同样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并明确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4.1.5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处理方式和应承担的责任。
14.1.6 本条规定了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4.2 计价档案
14.2.1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4.2.2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4.2.3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的保存期限。
14.2.4 本条规定了归档的工程 计价成果文件应保存的方式。
14.2.5 本条规定了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4.2.6 本条规定了归档的时期。
14.2.7 本条规定了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办理的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