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9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为十册,包括:
第一册 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第三册 金属储罐、球形罐、气柜及其它金属结构工程:
第四册 电气安装工程:
第五册 自动化控制与仪表安装 工程:
第六册 工业炉窑砌筑工程:
第七册 给排水、 采暖及消防安装工程:
第八册 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第九册 隔热、防腐工程:
第十册 电信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能源化工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包括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施工仪器仪表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结)算的依据,是工程招投标时编制标底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9 版)配套执行。
三、本定额依据国家和石油化工工程领域现行的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
四、本定额按照目前能源化工行业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及劳动效率综合取定,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
五、本定额按下列正常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进行编制
(一)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二)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三)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四)水、电、汽等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需要。
(五)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米以下的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具体情况按省、市、自治区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定额人工费
(一)本定额人工包括完成定额项目所需要的全部用工,分列三个技术等级,一律以工日表示。每个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考虑。
(二)本定额人工技术等级按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划分。
(三)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不同技术等级,执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9版)中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普工126元/工日、一般技工173元/工日、高级技工23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薪酬、奖金、津贴、补贴。
八、本定额材料费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其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净用量、摊销量和规定的损耗量。
材料损耗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作业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二)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主要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费用,应根据“( )”内所列用量,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
(三)本定额中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为单位计入材料费内。
(四)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五)本定额中已计价材料的单价按北京市2019年6月份建设工程材料不含增值税价格水平计算。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一)本定额中施工机械使用费全部以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示,不列其他机械使用费。
(二)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大型施工机械和定额中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大型施工机械是指吊装能力150吨以上的吊装机械和载重能力60吨以上的运输机械。
(三)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不进入定额,但其所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已计入材料费。
(四)本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版)中“附录B 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单价”计算,其中燃料、动力价格执行北京市2019年6月份价格,并包括按北京市2019年规定计算的车船使用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不含增值税。
十、本定额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一)本定额中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全部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表示。
(三)本定额中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照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定额中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三)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不进入定额,但其所消耗的动力费用已按北京市2019年6月份价格计入材料费。
(四)本定额中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版)计算,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不含增值税。
十一、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施工准备。
(二)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器具的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是指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或施工单位现场仓库至安装地点的运输。
设备场内运输取定为100米;材料、成品、成品、工器具场内运输取定为500米;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器具场内运输实际运距与定额取定不符时均不得调整。
(三)临时移动水、电源。
(四)各工种间交叉作业配合。
(五)配合安全、质量、消防、环保等检查。
(六)单机试车(包括大型机组空负荷试车)。
十二、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配合大型机组负荷试车。
(二)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风、工业风、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
(三)配合联动试车费。
(四)系统连接施工降效增加费。
系统连接施工降效增加费是指改扩建工程与原生产装置系统连接施工,在原有区域内作业,因施工作业条件限制,导致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
系统连接施工降效增加费按系统连接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项目时,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增加20%。
(五)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器具的场外运输。场外运输是指建设单位仓库、场外预制加工厂(包括场外集中防腐厂)、安装现场之间的运输。
(六)超规范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七)各种铸件、锻件、机加工件的制作与加工。
(八)设备、构件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理工作。
(九)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使用及停滞台班费。
(十)施工中的危险废物处理。
(十一)定额以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十三、有关费用说明
(一)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
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是指改扩建工程在生产区域内施工,因生产安全要求或操作、生产条件限制,导致施工降效增加
的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二)有害环境施工降效增加费有害环境施工降效增加费是指改扩建工程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因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因
素影响,导致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工种保健费。
十四、本定额第一册第五章煤化工专用设备安装、第二册第二章第四节煤化工大半径弯头安装暂为试行定额。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字样者,均包括“XX”本身;注有“XX以外”或“XX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XX”
本身。
十六、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