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其他项目根据建设特点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共分十二章:A.1土(石)方工程、A.2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A.3砌筑工程、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A.5混凝土构筑物上程、A.6厂区竖向工程、A.7金属结构工程、A.8防水、防渗、防腐、防火、隔热工程、A.9门窗工程、A.10装饰工程、A.11零星拆除及构件加固工程、A.12措施项目。
四、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
五、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是依据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六、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量和损耗量。
七、本定额人工综合单价为:一类工71.
00元/工日、二类工83. 20元/工日、三类工103.
00元/工日。一类工适用于土(石)方工程,二类工适用于除一类工、三类工以外的工程,三类工适用于门窗、装饰工程。人工综合单价内容构成见《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八、本定额材料、机械台班基准价为2014年3季度价格:材料、机械台班基准价内容构成见《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九、材料价格管理
本定额材料价格实行动态化分类管理,材料分为A、B、C三类,材料分类详见附件3。
A类材料:按石化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息价格调整。
B类材料:按建设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进行调整。
C类材料:按石化造价管理机构不定期发布的价格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十、本定额凡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
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本定额编码与《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1版)附录A的编码相对应。
十二、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
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
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
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
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项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
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项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lO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 lO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 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
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
lO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
lO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
lO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
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lO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
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