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管桩、埋设钢护筒、旋挖钻机钻孔、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泥浆制作、灌注桩混凝土、人工挖孔桩、灌注桩后注浆、截桩头、声测管等项目。
二、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本章定额是按打直桩编制的,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四、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五、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项目均未包括运桩。
六、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2.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3.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七、打钢管桩项目不包括接桩费用,如发生接桩,按实际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项目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八、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九、本章项目钻孔的土质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划分。
十、成孔项目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十一、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若不能确定实际用量可参考下表计算)一次摊销计算(同时扣除定额消耗量):
十二、灌注桩混凝土均按水下混凝土导管倾注考虑,采用非水下混凝土时混凝土材料可抽换。项目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混凝土用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
灌注桩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表
项目名称 |
充盈系数 |
损耗率(%) |
回旋(旋挖)钻孔 |
1.2 |
1 |
冲击钻孔 |
1.25 |
1 |
冲抓钻孔 |
1.3 |
1 |
注:实际用量与上表中充盈系数不一致时按实调整
十三、本章项目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泥浆池制作、泥浆处理及外运,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空心部分体积不计;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四、灌注桩:
1.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的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以米计算。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设计深度在20m以内时,执行深20m以内相应定额;设计深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执行孔深20m以上定额项目。项目的孔深指原地面(水上指工作平台顶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成孔项目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旋挖钻机钻孔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泥浆制作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桩径截面面积计算体积计算。
4.灌注桩后注浆工程量计算按设计注浆量计算,注浆管管材费用另计,但利用声测管注浆时不得重复计算。
5.声测管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五、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