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本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9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4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依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建监[2019]1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颁布的相应定额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工程造价等的依据,是其他投资工程计价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大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本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本定额的规定计算。
七、招标人应依据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施工费项目,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施工费。
八、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房屋建筑与装饰(含装配式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2.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设备,电气、智能化控制设备,自动化仪表,通风空调,工业、消防、给排水、采暖燃气管道以及通信设备等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市政公共广场、室外市政公共停车场、城市隧道工程、道路及结构层达到市政道路设计标准的厂区、住宅小区道路,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市政管网、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市政路灯等工程,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计取。
4.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城市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园路、园桥等工程。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等工程。
6.管道工程的执行界限
(1)给排水管道
给水管道界限划分示意图
排水管道界限划分示意图
说明:市政工程给排水管网与安装工程室外给排水管网的界限以室外给排水管道与市政给排水管道碰头点或碰头井为界;市政给水管道与工厂内给水管道的界限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市政排水管道与工厂内排水管道的界限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
(2)供热管道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说明:室外供暖管道与市政供暖管道的界限以室外供暖管道与市政供暖管道的碰头井为界;市政供暖管道与工厂内供暖管道的界限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3)燃气管道
说明:室外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界限以室外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碰头井为界;市政燃气管道与工厂内燃气管道的界限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7.路灯工程的执行界限:市政道路两侧路灯工程及市政公共广场路灯工程按市政定额执行,厂区、住宅小区、公园内的路灯工程按安装定额执行。
九、工程计价表格除本定额规定外均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