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四章,包括:
第一章道路工程
第二章排水工程
第三章桥涵工程
第四章拆除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城镇范围内的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不含市政大修工程。本定额不适用于应急抢险、防洪、紧急排漏等项目,需另行计算。
三、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是确定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
五、人工:
1.本定额中的人工以普工、技工来表示。
2.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已计入消耗量定额。
4.本定额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七、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