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以下简称本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制《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及《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4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建监[2019]1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维修养护工程(不含市政大修工程)的计价活动,与《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我省颁布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工程造价等的依据,是其他投资工程计价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大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本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本定额的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