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4)一2018、《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一41—2018、《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以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维修与加固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在2015年《四川省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的。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既有建筑及小区维修与加固工程的计价。维修工程指房屋建筑局部的维修和改造,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执行范围的区别具体详见本册各章节的说明。加固工程指因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也可用于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加固工程以及老旧小区、危房改造等加固工程。
三、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考虑了维修与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狭窄、零星分散、运输困难,需要保护原有建筑物等因素。
四、项目的借用
本定额维修项目考虑了拆换、修补,未单独编制拆除项目,单独的拆除项目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项目执行,以上取费标准均按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专业执行。但部分维修项目将拆除工作已综合在维修工作当中,具体详见各章节说明和定额工作内容。已含拆除工作的维修项目包含废渣运至室外30m内地点堆放,有残值的材料其残值的回收由发包、承包人协商确定。本册除拆除工作外,按本册定额章节规定使用界限,如遇定额缺项,可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乘以系数1.05,机械乘以系数1.15,综合费乘以系数1.15,以上取费标准均按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专业执行,本册定额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五、维修与加固措施项目费
维修与加固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维修与加固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
1.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支架费及卸载支撑: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加固前卸载支撑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摊销(或租赁)和卸载技术措施费。
2.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垂直运输费:是指将施工需要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到施工地点和将维修与加固拆除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运输到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费用。
4.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指多层建筑维修与加固高度>6层或单层建筑维修与加固高度>20m的维修、加固施工需增加的费用。
5.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措施项目规定执行。
6.其他措施:是指本定额未述及的,但实际施工中必须采取的措施,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费用进行计价。
六、其他规定
1.本定额现场搅拌混凝土只编制特细砂混凝土项目,采用中砂混凝土时按相应的配合比进行换算。本定额现场搅拌砂浆只编制特细砂砂浆项目,采用中砂砂浆时按相应的配合比进行换算。
2.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