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满足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计价需要,根据现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
四、本定额与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其他分册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相关定额内容,对装配式建筑中采用传统施工工艺的项目,按本定额有关说明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项目及其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有关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利润、规费等的规定执行。
六、本定额中的钢结构吊装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七、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应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八、除另有说明外,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