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绿色建筑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费:具体内容详见各专业工程定额“措施项目”分部。
本定额未列出的单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总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
(1)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归并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措施费,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预防和治理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所发生的费用。
(3)本定额未列出的总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四)规费
本费用定额的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费、企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五)税金
1.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费用计算
一、总价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应足额计取,即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2.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
3.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如下规定计取:
(1)对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
(2)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未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评价得分,承包人无法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的结果,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中确认并说明原因,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也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只能按规定计取基本费费率。
(4)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未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现场评价范围但该工程总承包人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只能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
4.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EPC方式)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无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金额或未采用四川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分别暂按签约合同价中建安工程造价(含合同价款调整)的22.5%、17.5%计算,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编制费用预付计划的依据,并在结算时以此作为计算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
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
A.一般计税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取费基础 |
基本费费率 (%) |
说明 |
一 |
环境保护费 |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 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0.55 |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市政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单独发包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
二 |
文明施工费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
2.30 |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
1.25 |
||||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 |
1.65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1.65 |
||||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 |
1.35 |
||||
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 |
1.35 |
||||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
0.55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取费基础 |
基本费费率 (%) |
说明 |
三 |
安全施工费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 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3.95 |
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 6.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7.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安全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5 9.承包人采取的扬尘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乘以系数0.8 10.承包人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乘以系数0.98 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G.C地下区间工程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基础中的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0.15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
1.95 |
||||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 |
2.1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2.10 |
||||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 |
2.10 |
||||
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 |
2.10 |
||||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
0.70 |
||||
四 |
临时设施费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
3.00 |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
3.20 |
||||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 |
2.8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2.80 |
||||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 |
3.35 |
||||
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 |
2.95 |
||||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 独桩基工程 |
1.15 |
B.简易计税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取费基础 |
基本费费 率(%) |
说明 |
一 |
环境保护费 |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 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0.57 |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市政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单独发包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 6.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7.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
二 |
文明施工费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
2.32 |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
1.26 |
||||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 |
1.66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1.66 |
||||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 |
1.36 |
||||
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 |
1.36 |
||||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
0.55 |
||||
三 |
安全施工费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
4.14 |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
2.04 |
||||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 |
2.20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2.20 |
||||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 |
2.20 |
||||
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 |
2.20 |
||||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
0.73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取费基础 |
基本费费 率(%) |
说明 |
四 |
临时设施费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 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3.16 |
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的费用,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 39号)规定,安全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5 9.承包人采取的扬尘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乘以系数0.8 10.承包人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乘以系数0.98 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G.C地下区间工程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基础中的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0.15 |
单独装饰工程、单独通用安装工程 |
3.37 |
||||
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 |
2.95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2.95 |
||||
园林绿化工程、总平工程、运动场工程 |
3.53 |
||||
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拆除工程 |
3.11 |
||||
单独土石方、单独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单独桩基工程 |
1.21 |
(二)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费基础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说明 |
费率(%) |
|||||
1 |
夜间施工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
0.48 |
0.49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G.C地下区间工程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取费基础中的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0.15 |
2 |
二次搬运 |
0.23 |
0.24 |
||
3 |
冬雨季施工 |
0.36 |
0.37 |
||
4 |
工程定位复测 |
0.09 |
0.10 |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列项,按以上标准计取。
2.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计算基础自主确定相应费率并计算措施项目费。
3.编制竣工结算时,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费率)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二、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取。
2.编制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二)暂估价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编制竣工结算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三)计日工
1.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中人工、机械综合单价应包括综合费,综合费包括: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综合费计取时不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含规费)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中人工单价综合费按定额人工单价的28.38%计算。计日工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本定额“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为基础计算。计日工中机械单价综合费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23.83%计算。若海拔高度>2km时,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按总说明的规定乘以海拔降效系数为基础计取综合费。
计日工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3.编制竣工结算时,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四)总承包服务费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2)当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值的1%计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内容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三、规费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规费按“规费费率计取表”中Ⅰ档费率计算。
2.投标人投标报价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规费金额填写,计入工程造价。
3.发、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以下规费费率计取表计算:
规费费率计取表
序号 |
取费类别 |
企业资质 |
计取基础 |
规费费率 |
1 |
Ⅰ档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
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 |
9.34% |
2 |
Ⅱ档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8.36% |
|
3 |
Ⅲ档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 |
6.58% |
|
4 |
Ⅳ档 |
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 |
4.8% |
注:无资质企业,规费费率按下限计取;同一承包人有多种资质,规费费率按最高资质对应的费率计取。
4.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标准,按实计入。四、税金
税金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税金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1.销项税额=税前不含税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率9%
2.附加税按以下规定计算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综合附加税税率表计算。
综合附加税税率表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综合附加税税率 |
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税前不含税工程造价 |
1.工程在市区时为0.313% 2.工程在县城镇时为0.261% 3.工程不在县城镇时为0.157% |
(2)编制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方式一:国家规定附加税计取标准计算。方式二:甲、乙双方约定综合附加税税率计算。
国家规定附加税计取标准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附加税税率 |
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1.工程在市区时为12% 2.工程在县城镇时为10% 3.工程不在县城镇时为6% |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调整项目 |
机械费(其他机械费) |
管理费 |
其他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市政定额等部分计价材料费 |
摊销材料费 |
调整方法 |
调整系数 |
1.1082 |
1.0091 |
1.11 |
1.1296 |
以定额项目综合基价中的相应费用乘以对应调整系数 |
2.以“费率(%)
”表现的费用标准详本定额《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附录》。
3.材料预算含税价格(含税信息价)
(1)材料预算价格应是含税价格,“本定额”材料基价为不含税价格。
(2)材料含税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
[1+采购保管费率(%)]。
(3)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原价按本定额“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计算。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材料名称 |
依据文件 |
税率(征收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7号) |
3% |
苗木、草皮、农膜、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药、化肥、二甲醚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9% |
其余材料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化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13% |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4.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费率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费率(%) |
||
工程在市区 |
工程在县城、镇 |
工程不在城市、县城、镇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
税前工程造价 |
3.37 |
3.31 |
3.19 |
注:上表中的税前工程造价不包括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及甲供材料(设备)费。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凡工程计价均按本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统一格式。